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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催字第9号

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3幢、4幢,组织机构代码09835032-3。投资人:方昭文。

委托代理人:鲍彩虹,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工作人员。申请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出具的编号为3020005322775772、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壹拾月叁拾日、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肆月叁拾日、出票人为浙江欧朋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吉伟丰家具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琴芳

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

人民陪审员  许旻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费丹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