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贾新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新民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贾新民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