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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5号

王金宝与唐凯、朱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宝,唐凯,朱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5号申请人王金宝,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工商户,住。被申请人唐凯,男,汉族,1983年3月7日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南岸新区。被申请人朱文俊,男,汉族,1969年6月1日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开发区。

申请人王金宝与被申请人唐凯、朱文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凯、朱文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凯、朱文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