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688-4号
申请执行人:刘火娣,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叶辉锋,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杨婉文,分别系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唐广坚,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向少锋,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火娣、叶辉锋与被执行人向少锋、唐广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少锋、唐广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96000元、返还定金6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刘火娣、叶辉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属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均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禅城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紫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