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敏,无职业。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宋美华,无职业。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邱马力,无职业。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丽含,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怀锁,利民房产中介经营业主。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因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清浦区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0046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抵押借款的手续都是编造和骗取签字的,请求本院撤销清浦区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0046号执行裁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怀锁与被执行人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浦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浦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怀锁借款20万元及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陈敏作为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淮安市化工二村6幢102室房屋(淮房证清浦字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负担。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敏、宋美华、陈丽含对上述民事判决不服,于2015年10月19日向清浦区法院提出异议。清浦区法院认为,异议人对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不服,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遂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三异议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认为判决错误,该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的复议申请,维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004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邱志敏
审判员 徐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