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鱼某。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鱼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