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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73号

鱼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鱼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鱼某。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鱼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