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周阳。被告黎盛。被告韦柳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与被告黎盛、韦柳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阳于2016年1月25日以其欲与被告黎盛、韦柳汇庭外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阳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阳负担。
审判员 彭情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羽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