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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1216号

周阳与黎盛、韦柳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阳,黎盛,韦柳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周阳。被告黎盛。被告韦柳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与被告黎盛、韦柳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阳于2016年1月25日以其欲与被告黎盛、韦柳汇庭外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阳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阳负担。

审判员  彭情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羽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