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和平东路26号联丰泰工业园A三楼。法定代表人谈军强。被告谈军强,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谈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吕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