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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行审3号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刘福堂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麦积区XX镇XX村X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2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XX未经批准,于2015年3月,擅自占用麦积区甘泉镇高庄村集体土地456平方米,用于修建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罚款456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刘XX天国土罚字第(2015)2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华 锋

审 判 员 陈 梅 芳

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