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160号
原告:雷绍芬,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黄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陈春颖,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潘卫表,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绍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震、陈春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49元、误工费7200元、交通费101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文件复印费65元,合计8915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於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绍芬,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卫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震、陈春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4月4日7时10分许,被告黄震驾驶浙A×××××号车辆在杭州市西湖区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执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被告黄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前往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原告自行花费医药费249元,该医院出具一份医疗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7天。另查明,浙A×××××号车辆系被告陈春颖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被告陈春颖虽系车辆所有人,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春颖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为:1、医药费249元;2、误工费927.5元(7天×132.5元/天),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本院确定原告误工期限为7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本院参照浙江省全社会全岗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确定;3、交通费5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就医次数酌情确定;4、车辆修理费13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文件复印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第1项医药费249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第2、3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77.5元,由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第4项车辆修理费130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黄震、陈春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雷绍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合计2526.5元;
二、驳回雷绍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於 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