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孙九云,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韦学恩,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白中银,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九云、韦学恩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九云、韦学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九云、韦学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九云、韦学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原告孙九云、韦学恩负担。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唐 建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