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95号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君普。委托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湘临天下大酒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张东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湘临天下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但原告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宁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