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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6号

赵奇与北京哈德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奇,北京哈德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哈德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三村关帝庙路南37号。法定代表人吴淑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恩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路献,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哈德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模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

审判长,法官韩耀斌、朱玥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奇,被上诉人哈德模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邸恩玉、岳路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赵奇向法院提交了赵奇与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10日、2011年1月6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华懋伟业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并主张上述证据均证明其出具的说明中所指“以上两份合同”实为赵奇与华懋伟业公司之间所签的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鉴于赵奇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

审判员  韩耀斌

代理

审判员  朱 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