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56号原告翟宁,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马仲河镇南新立村民委八组13号。被告赵福林,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国家村民委十二组。被告赵艳龙,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宁诉被告赵福林、赵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