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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56号

翟宁诉赵福林赵艳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宁,赵福林,赵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56号原告翟宁,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马仲河镇南新立村民委八组13号。被告赵福林,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国家村民委十二组。被告赵艳龙,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宁诉被告赵福林、赵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