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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86号

王保全、杜婀娜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荣,杜婀娜,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荣。申请执行人杜婀娜,又名杜阿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曹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