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175号申请执行人麻斌。被执行人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麻斌与被执行人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8日,被执行人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19230元及本案执行费188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