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6号
原告:马翔翔,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冯新明,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孔连娣,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翔翔与被告冯新明、孔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翔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新明、孔连娣的银行存款834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马翔翔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芳树苑*幢**室(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冯新明、孔连娣银行存款834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马翔翔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芳树苑*幢**室(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