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代表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风强、孙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鹰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峥。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靖。被告李伟峥。被告胡明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承德市鹰城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李伟峥、胡明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涛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