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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2号

李俊艳、吴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艳,吴国强,陈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艳,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国强,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纹,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银行存款1014.1531万元及利息;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7541.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