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艳,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国强,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纹,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银行存款1014.1531万元及利息;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强、陈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7541.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