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901号
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宝石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云飞、李沛然,浙江励恒律师事务律师师。
被告:朱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009年6107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向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发放贷款,履行了义务。但截至2015年7月17日,被告已经连续5期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朱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64583.55元,逾期利息6382.38元,罚息119.68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17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371085.61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3、原告对抵押房产杭州市下城区在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军未作答辩。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一份。2、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抵押借款申请审批书一份。以上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事实及各方权利义务;3、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购买杭州市下城区住房的事实;4、浙江省省直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明细一份。5、浙江省直公积金贷款还款对账单一份。以上证明被告截止2015年7月17日已经连续5期未按合同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事实以及具体数额;6、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7、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一份。以上证明原告为催讨贷款支付律师费25000元的事实;8、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原告对抵押物杭州市下城区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朱军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朱军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军签订的《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即构成违约。被告朱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连续逾期五期,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原告诉请律师费过高,应适当降为15000元,其余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364583.55元,逾期利息6382.38元,罚息119.6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7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律师费15000元;
三、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以朱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四、驳回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朱军负担7091元,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担151元,朱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