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5号罪犯陆龙,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了(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广东省番禺监狱执行,2014年6月27日调入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陆龙于2010年7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2012年11月29日获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截至2028年4月7日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上海服刑期间主动交代本案事实。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0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陆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陆龙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11日获表扬(广东番禺监狱),自2012年8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6.8分,悔改表现突出,但未履行罚金附加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龙在执��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证据证实已履行罚金附加刑,且该罪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龙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