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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42号

梁琪子樱与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琪子樱,王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2号

原告:梁琪子樱,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英,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琪子樱与被告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琪子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琪子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琪子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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