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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43号

丁长江诉陈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长江,陈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3民初143号原告丁长江,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委托代理人丁丽,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被告陈树彬,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花园镇。

原告丁长江与被告陈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丁长江的委托代理人丁丽、被告陈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用于其工程的周转资金,双方约定6个月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00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都对,被告是与原告合伙,从事的是焊接钢结构工程,被告承诺工程款结算后给付原告350000.00元及利息50000.00元,共计400000.00元,因此被告才给原告出具的欠条400000.00元,该款被告同意偿还原告,但是现在没钱。欠条确实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签的字。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2014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原件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00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受到该借贷关系的约束,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现原告依欠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树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丁长江人民币4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被告陈树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牧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