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正宁县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岗强,男。被执行人正宁县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地址:正宁县城南环路复烤厂对面负责人高铁成,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岗强与被执行人正宁县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正宁县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宁县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岗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