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1018号

张勇申请执行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司羽,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勇申请执行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鄂尔多斯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杭锦大众村镇银行入股股金50万元股金及收益进行作价,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马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