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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刑终25号

马金涛犯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金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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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审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金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金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马金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金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涛撤回上诉。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常汝新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