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409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被告王凤华,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蔡亮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