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89号原告大连胜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林。委托代理人王福纯。被告杨元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胜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元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胜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