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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辖终9号

王占豪、辛婉婷与吕巍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战豪,辛婉婷,吕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豪,男,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婉婷,女,住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巍,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王战豪、辛婉婷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普通的借款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项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之一种,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原审原告吕巍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吕巍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战豪、辛婉婷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战豪、辛婉婷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战豪、辛婉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