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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47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4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宪司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47380—1。

负责人:胡宗权,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向前,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亮,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运输业,住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告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亮将其所有的“京海888”号船舶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在黄石海事局船舶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经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亮将其所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其抵押物在海事局船舶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王金和

审 判 员 :顿全元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爱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