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56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顺利,男,1979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王×1与被上诉人王×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姜 红
审判员 赵 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