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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32号

王×1与王×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1,王×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56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顺利,男,1979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王×1与被上诉人王×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姜 红

审判员  赵 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