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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赵玉春与被申请人赵强、赵坤、原审原告黄锦真代位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玉春,黄锦真,赵强,赵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春,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长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次子。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审原告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再审申请人赵玉春因与被申请人赵强、赵坤、原审原告黄锦真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玉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赵玉春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

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