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春,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长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系黄锦真之次子。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审原告黄锦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再审申请人赵玉春因与被申请人赵强、赵坤、原审原告黄锦真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玉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赵玉春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
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