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任正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友明,男,汉族。我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任正华申请执行陈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友明在银行、车管的相关信息。2015年3月26日我院在建行天海路支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154900元,我院随即派员前往扣划并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给申请人。在车管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藏AF60**的车辆,我院也已对其依法锁定。2015年4月2日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陈友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受托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回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友明在户籍所在地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该案被执行财产做到“四查一委”除在建行天海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154900元并将该款项执行到位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公安厅情报中心将被执行人列为布控对象,并于2015年7月21日将其布控到位。但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我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处罚决定。我院将被执行人陈友明录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联系申请人提供并查找被执行人陈友明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我院已经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查找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启动合议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一致通过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