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11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继昌,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因赌博于2015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继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从鑫莎、被告人叶继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继昌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136号店面开设棋牌房,以“下一位”麻将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期间,参赌人员均需从被告人叶继昌处以买一送一的形式购买充值卡充积分,每局结束后,赢家需刷卡才能进行下一局,而被告人叶继昌则从中抽头2个积分,折合人民币1元。自2015年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叶继昌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62692元。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民警从被告人叶继昌开设的上述棋牌房内查获电动麻将桌八张、充值卡41张、充卡器1个、游戏规则板一块、账本三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继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朱某1、孙某1、方某1、蒋某1、方某2、张某、周某1、邱某1、许某、朱某2、郑某、蒋某2、黎某、周某2、潘某、江某、李某1、姚某、周某3、金某、刘某2、孙某2、何某、邱某2、李某2、姜某、朱某3、丁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及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继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继昌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继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692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阳
人民陪审员 刘 政
人民陪审员 林学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