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181号原告杨兵,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盛玉杰,该支行行长。
原告杨兵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于2016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兵承担。
审判员 万多春核稿: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