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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76号附1号

杜绍菊与付庆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绍菊,付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76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杜绍菊,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付庆华,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杜绍菊与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杜绍菊的债权26544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