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76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杜绍菊,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付庆华,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杜绍菊与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杜绍菊的债权26544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