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340号
原告:郭良玉,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韩守领,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庆华,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怀矿,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玉诉被告纪庆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良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郭良玉负担。
审判员 苗立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