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庆,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庆彬,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福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彬履行还款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彬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阳谷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