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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223号

张福庆、王庆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庆,王庆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庆,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庆彬,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福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彬履行还款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彬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阳谷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