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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81民初494号

张高根、张文乐等与方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高根,张文乐,方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81民初494号

原告:张高根,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张文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伯友,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谋明,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张高根、张文乐诉被告方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方谋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桂玉祥

人民陪审员  李志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