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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722号

张锦飞与汪伟、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锦飞,汪伟,包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722号

原告:张锦飞,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汪伟,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包武,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飞诉被告汪伟、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飞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锦飞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