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桂福,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新,男。上诉人满桂福与被上诉人赵英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法民大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满桂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姜元科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净、
审判员范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英新原审诉称:要求满桂福赔偿医疗费3739.58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70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300元,损坏手机费650元,上述合计6509.58元;并由满桂福承担诉讼费用。依据的事由:2015年8月11日晚6时许,因修自来水,两家门前临近道,赵英新与满桂福发生争吵,满桂福用钝器将赵英新打伤。赵英新报警后被送往法库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英新头部、胸部外伤,住院治疗7天。案发后赵英新、满桂福经十间房派出所调解无果,故赵英新诉至原审法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满桂福辩称:我不同意赵英新的诉讼请求,打架的事没有,十间房派出所出警的证据不全,民警顾磊应该出示手机拍的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能够显示出赵英新受伤后是否有外伤。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英新与满桂福在同村居住,又系东西邻居。2015年8月11日18时许,赵英新回家时发现自家门前有一个坑,认为这个坑是满桂福刨的,于是开始谩骂满桂福,满桂福听见后从家里出来与赵英新理论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赵英新身体受伤。随后赵英新报警,民警到现场时看到赵英新倒在地上,但是没有看见赵英新有明显外伤。赵英新伤后当日晚上被送往法库县中心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6天,住院期间为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赵英新伤势被法库县中心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挫伤,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治疗期间赵英新支出验伤费40元、医疗费3301.42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赵英新提供的治安案件损害赔偿告知起诉通知书、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验伤费收据、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购买手机收款收据;满桂福提供的手机录音;证人蔡XX、证人瞿XX、证人赵XX出庭作证;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一册、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已经当庭质,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赵英新与满桂福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英新、满桂福在发生矛盾时均不能正确对待。赵英新因为家门前道路上有坑不平整,认为系满桂福所为,应该与满桂福友好协商解决,不应该谩骂满桂福,也不应该与满桂福争吵,这样不但激化了矛盾也导致自己受伤的结果发生,对此赵英新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满桂福在知道赵英新是因为平整道路的事而辱骂自己时,应本着团结和谐的心态商谈,争取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不应该与赵英新冲突争吵。对于赵英新受伤的后果,满桂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赵英新诉称其与满桂福吵架过程中,满桂福手拿三齿钩将自己打伤,因赵英新没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致伤的行为不予认定。关于医疗费,应根据赵英新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经审核,确认赵英新的医疗费为3341.42元(含验伤费40元)。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经审核,赵英新在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天,故赵英新的误工天数确定为6天;另赵英新系农民,故赵英新的收入应参照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确认赵英新的误工费为213.06元(35.51元/天×6天)。关于护理费,应结合赵英新的住院天数、护理级别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赵英新的住院病历,护理期限为住院天数6天,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护理人员系赵英新的姐姐及姐夫,因赵英新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证据,故护理费依法应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确认赵英新的护理费为577.44元(96.24元/天×6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赵英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赵英新未提供与就医有关的交通费用凭证,故对于交通费300元,不予支持。关于损坏手机费650元,因赵英新未提供证据证明手机系满桂福直接损坏,故对于损坏手机费650元,不予支持。上述各项赔偿费用,由赵英新、满桂福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明确侵权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满桂福赔偿原告赵英新医疗费1336.57元(3341.42元×40%);
二、被告满桂福赔偿原告赵英新误工费85.22元(213.06元×40%);
三、被告满桂福赔偿原告赵英新护理费231元(577.44元×40%);
四、被告满桂福赔偿原告赵英新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420元×40%);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共计1820.79元,由被告满桂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赵英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英新负担150元,被告满桂福负担100元。宣判后,满桂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满桂福与赵英新在争吵过程中,彼此根据没有身体接触,满桂福没有给赵英新造成伤害,派出所警员出警时,警察在场没有看到赵英新的伤,赵英新的伤是在与满桂福发生纠纷之后造成的,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故原审法院判决满桂福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陈述“关于赵英新诉称其与满桂福吵架过程中,满桂福手拿三齿钩将自己打伤,因赵英新没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致伤的行为不予认定”。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赵英新的伤是满桂福造成的,满桂福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赵英新辩称:满桂福打赵英新了,满桂福是拿三齿钩打赵英新胸前,派出所出警了,是派出所给120打的电话,赵英新住院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赵英新因为家门前道路上有坑不平整,认为系满桂福所为,因此双方发生争吵。虽然原审法院对赵英新主张满桂福手拿三齿钩将其打伤的行为不予认定。但原审法院对赵英新的损害后果已认定满桂福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赵英新在法库县公安局损伤病员定点医院验伤记录中的查体中载明“……枕部触痛略肿胀未及破溃……”和赵英新在法库县中心医院的住院病案中载明“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由此可以认定赵英新在双方争吵中受伤。另外,法库县公安局对赵英新和满桂福均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结果应证明双方在纠纷中均有过错。且满桂福未举证证明赵英新的伤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满桂福提出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满桂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元科
审判员 郭 净
审判员 范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