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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辖终9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60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礼,局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雅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无级别管辖权,被上诉人的移送请求不符合规定。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件移送管辖的前提是两个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而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不适用案件移送的规定。因本案涉及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下属机构,在发生纠纷中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主持过协调。被上诉人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即使应合并审理,也应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法院。本案的建设工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属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额共计22123393.90元,本案属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范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的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两案的诉讼请求相互排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两案必须由同一法院进行合并审理,以避免出现矛盾裁判。经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后诉移前诉”的管辖原则,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后诉应移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前诉合并审理。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应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的两案具有本反诉的特性,应当进行诉讼合并,故本案的移送系基于诉的牵连管辖而形成,不存在后诉的诉讼标的额是否高于前诉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问题,将两案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故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彬

代理

审判员  邓长玉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詹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