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3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丽琼,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秀端,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世流,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丽琼诉被执行人陈秀端、柯世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6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4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冻结被执行人柯世流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柯世流的款项158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形,本院依法��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