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执保55号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55号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财富广场金座**。法定代表人宫海。被申请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楼****/div>法定代表人胡云良。

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武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