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黄佼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伶丹(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移动互联网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9号(原五一中路*号)通信指挥中心*楼。
诉讼代表人:邝影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移动互联网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