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485号

丁建霞与港大思培(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丁建霞,港大思培(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霞,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大思培(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A栋1007室。法定代表人刘宁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建霞因与被上诉人港大思培(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冉、霍思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建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建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建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冉

代理

审判员 霍思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