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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129号

马启福与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童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启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童志伟,张军仁,袁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29号原告马启福,男,1967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志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未到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军仁,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未到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袁和龙,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启福诉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童志伟、张军仁、袁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启福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马启福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0元,由原告马启福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殷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芫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