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29号原告马启福,男,1967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志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未到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军仁,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未到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袁和龙,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启福诉被告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童志伟、张军仁、袁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启福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马启福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0元,由原告马启福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殷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芫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