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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29-1号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与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红色旅游特色商品街7号楼701-716室房屋共16套。

二、被执行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