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3号
原告:孙纯健,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和平,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纯健与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