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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83号

孙纯健与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纯健,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3号

原告:孙纯健,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和平,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纯健与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