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行初31号

曹永刚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初31号原告曹永刚,男。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兴义,男。委托代理人邹颖,女。

原告曹永刚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永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刚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曹永刚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曹永刚。

审 判 长  孟 强

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

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英慧 微信公众号“”